巡视整改学习资料(第10期 )


◆学习篇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全面提高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质量——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评论员:建设坚强战斗堡垒的制度保证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习近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组织动员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建功立业

※习近平:严把标准公正用人拓宽视野激励干部 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党务知识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有何区别

◆以案说纪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市市场监管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的工作方案

 

 

 

 


◆学习篇目

中共中央印发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摘自《 人民日报 》)

 

全面提高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质量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的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背景和过程,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重视和加强党支部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了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按照党中央有关部署,2016年7月,我们着手开展党支部制度建设专题研究。《条例》的制定是一个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先后形成230多万字的理论历史研究资料和40个课题研究报告,到151个党支部蹲点调研,访谈861名党支部书记,发放调查问卷3万份,并开展专家研讨。《条例》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部门单位的意见。2018年8月以来,《条例》稿先后报经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稿。10月28日,中央印发《条例》。

  《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条例》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在《条例》制定工作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等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党支部主体作用,着眼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明确党支部的职责任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求解思维,针对党支部建设在功能定位、组织设置、工作运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建设层面补齐短板、形成规范。四是体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传承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经验,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抓基层打基础强支部的成功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五是贴近基层实际操作需要,既回应不同领域党支部特点,又力求规定明确、简便可行。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8章37条,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党支部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一是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二是规范了党支部的设置,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三是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强调村和社区党支部要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四是完善了党支部的工作机制,对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的职责和运行方式等作出规范。五是规定了党支部组织生活,对“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细化内容和程序。六是强调了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规范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提出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和选拔渠道等。七是压实了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责任,明确为党支部开展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等。

 

  问:党章明确了党支部的职责,请问《条例》是如何体现的?

  答:党的十九大对党章作出重要修订,其中增写了2条内容,有一条就是党支部的职责。党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条例》将这一规定体现在总则中,以此统领全篇。在具体规定中,从党支部的组织设置到基本任务,从工作机制到组织生活,从党支部委员会建设到领导保障,《条例》都着眼教育管理监督好党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好群众,既给党支部明任务、压担子,又强调各级党组织要为党支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指导、帮助、促进党支部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职责。

 

  问:经济社会发展对党支部设置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请问《条例》在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方面有何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近年来,各地适应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的变化,积极探索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覆盖。《条例》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总结基层成功经验,着眼巩固完善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在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主要明确了4类情形:一是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二是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三是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四是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问:《条例》规定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同时又明确了各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请问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本着严格遵循党章的原则,又着眼各领域党支部的具体实际,充分体现《条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基层党组织8项基本任务。《条例》根据党章规定,结合党支部基本职责,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8项基本任务,既与党章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

  《条例》以党支部8项基本任务为基准,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不同的重点任务。如对村和社区党支部,强调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强调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对高校中的党支部,强调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对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强调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强调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对流动党员党支部,强调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强调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等。这些重点任务,体现不同领域和群体特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核心职责,既是任务清单,也是工作标准,对各类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党支部有序有效运行是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请问《条例》对党支部工作机制是如何设计的?

  答:党支部开展工作,包括组织领导、议事决策、日常运行等,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和健全的机制。《条例》总结历史传统、现实经验,将党支部工作机制主要设计为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小组及其会议。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同时,《条例》对各个会议召开的频次、职权和任务、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有了这个机制,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一个基本遵循。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同时,为充分发挥村、社区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策作用,明确规定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为保证党支部党员大会质量,《条例》明确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另外,《条例》首次在党内法规中,以专条的形式对党小组作出规定,明确了党小组的划分原则、工作任务和职责、党小组组长的任命及产生方式、党小组会的召开等。

 

  问:党支部是党员锤炼党性的熔炉,请问《条例》对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有何要求?

  答:组织生活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支部组织生活,提出参加支部生活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强调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并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为全党作出表率。《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规定了“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并对其频次、内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确保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够经常开展、取得实效。在这里还要说明,《条例》对党支部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同时充分考虑党员实际,明确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问:“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请问《条例》在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过硬措施?

  答:《条例》的总体设计,体现了对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重视,以专章9条的篇幅作出规范,包括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产生方式、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对党支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措施。

  关于党支部的任期。十九大党章对基层组织任期作出修订,支部委员会任期由原来的2年或3年修改为3至5年。今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依据党章,区分村、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对党支部任期分别规定为5年和3年。《条例》将这一规定上升为党内法规,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和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本地区工作和基层治理的领导,同时便于统筹安排基层党委和党支部换届工作。

  抓支部关键要抓书记。《条例》针对党支部建设薄弱环节和党员群众呼声,对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范了党支部书记选任条件,明确了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以拓宽视野、严格标准,把优秀的党员选拔为党支部带头人。二是提出了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和激励措施,明确规定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在激励方面,提出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强化了对党支部书记的管理监督,明确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

 

  问:党支部要靠各级党委(党组)来抓,请问《条例》在抓好党支部建设的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任务,一刻不放松地抓在手上。《条例》对各级党委(党组)和党委组织部门抓好党支部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抓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提出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县级党委每年要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等。二是规定了党委组织部门的具体责任,强调要经常对党支部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同时,作出一条重要规定,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这既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熟悉党员、了解党员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强化了党支部在组织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强化了对抓党支部建设的监督问责,提出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明确把抓党支部建设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四是加强了对党支部开展工作的保障措施,强调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并对落实村和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等作出规定。

 

  问:请问中央组织部对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按照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利用多种传播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要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集中研读、逐条逐段学习,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党支部工作。要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工作。要将《条例》学习贯彻情况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中央组织部将举办学习贯彻《条例》示范培训班,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来源: 共产党员网 )

 

建设坚强战斗堡垒的制度保证

人民日报评论员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日前发布,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既传承“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又体现党支部建设新做法新经验,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时代感,为全面加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党400多万个党支部,广泛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构成了党执政大厦的稳固地基,这是我们党的巨大组织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突出强调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了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全面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要让党支部在基层工作中唱主角。《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突出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各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为党支部唱好主角提供了制度依据、明确了工作标准。按照《条例》要求,各领域党支部都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作用,把党员组织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真正成为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坚强战斗堡垒。

  要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条例》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眼补齐短板,对创新党支部设置、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组织生活和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按照《条例》要求,巩固完善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做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到哪里,党支部建设就要跟进到哪里,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使党支部既能“安营扎寨”,又能有效运行。要激发党支部工作活力,坚持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使党支部充满正能量、富有战斗力。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政治成熟的表现。如果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党支部建设问题一大堆,这个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书记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就是没有抓好工作。《条例》对党委(党组)和党组织书记抓党支部建设一一作出规定,既赋了权,也明了责。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全面提高新时代党支部建设质量。

 

(摘自《 人民日报 》)

 

 

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8年11月1日)

习近平

 

大家好!今天,我们召开这个座谈会,主要是听听大家对经济发展形势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我向在座各位民营企业家和全国广大民营企业家,致以诚挚的问候!

  刚才,几位民营企业代表发了言,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下面,结合大家发言和关心的问题,我讲几点意见。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了大门。1980年,温州的章华妹领到了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1987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等各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达569万人,一大批民营企业蓬勃兴起。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后,兴起了新一轮创业兴业、发展民营经济的热潮,很多知名大型民营企业都是这个时期起步的。

  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

  2016年3月4日,我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专门就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发表了讲话,阐明了党和国家对待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今天开这个会,目的是集思广益、坚定信心、齐心协力,保持和增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良好势头。

  今年10月20日,我专门就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给“万企帮万村”行动中受表彰的民营企业家回信,强调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这一点丝毫不会动摇。

  一、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广大民营企业家以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组织带领千百万劳动者奋发努力、艰苦创业、不断创新。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从来没有动摇。我国公有制经济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积累了大量财富,这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必须保管好、使用好、发展好,让其不断保值升值,决不能让大量国有资产闲置了、流失了、浪费了。我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惩治国有资产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同时,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的人发表了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比如,有的人提出所谓“民营经济离场论”,说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使命,要退出历史舞台;有的人提出所谓“新公私合营论”,把现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曲解为新一轮“公私合营”;有的人说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是要对民营企业进行控制,等等。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

  在这里,我要再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总之,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二、正确认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近来,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有的民营企业家形容为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这些困难和问题成因是多方面的,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等多重矛盾问题碰头的结果。

  一是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结果。一段时间以来,全球经济复苏进程中风险积聚,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明显抬头,给我国经济和市场预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民营企业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5%,一些民营出口企业必然会受到影响,那些为出口企业配套或处在产业链上的民营企业也会受到拖累。

  二是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结果。当前,我们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扩张速度会放缓,但消费结构全面升级,需求结构快速调整,对供给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然给企业带来转型升级压力。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行业集中度一般会上升,优势企业胜出,这是市场优胜劣汰的正常竞争结果。市场有波动、经济有起伏、结构在调整、制度在变革,在这样一个复杂背景下,部分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是难免的,是客观环境变化带来的长期调整压力。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都需要逐步适应。

  三是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结果。近年来,我们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但不少落实不好、效果不彰。有些部门和地方对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认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不应该有的政策偏差,在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有些政策制定过程中前期调研不够,没有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对政策实际影响考虑不周,没有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有些政策相互不协调,政策效应同向叠加,或者是工作方式简单,导致一些初衷是好的政策产生了相反的作用。比如,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有的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惜贷不敢贷甚至直接抽贷断贷,造成企业流动性困难甚至停业;在“营改增”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规范征管给一些要求抵扣的小微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在完善社保缴费征收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征管机制变化过程中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对这些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遇到的困难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一部分民营企业经营比较粗放,热衷于铺摊子、上规模,负债过高,在环保、社保、质量、安全、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稳健甚至不合规合法的问题,在加强监管执法的背景下必然会面临很大压力。

  应该承认,当前一些民营经济遇到的困难是现实的,甚至相当严峻,必须高度重视。同时,也要认识到,这些困难是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一定能在发展中得到解决。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基本经济制度,落实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民营经济就一定能够实现更大发展。

  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保持定力,增强信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情,是我们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关键。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主要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同时,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明显上升,下行压力有所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增多。这些都是前进中必然遇到的问题。

  面对困难挑战,我们要看到有利条件,增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胜信心。一是我国拥有巨大的发展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我国有13亿多人口的内需市场,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阶段,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孕育着大量消费升级需求,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蕴藏着可观发展空间。二是我国拥有较好的发展条件和物质基础,拥有全球最完整的产业体系和不断增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总储蓄率仍处于较高水平。三是我国人力资本丰富,有9亿多劳动力人口,其中超过1.7亿是受过高等教育或拥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每年毕业的大学生就有800多万,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仍然明显。四是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土地总量资源丰富,集约用地潜力巨大,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空间支撑。五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分析,我国经济发展健康稳定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生产要素条件没有改变,长期稳中向好的总体势头没有改变,同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经济增长仍居世界前列。六是我国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我们有党的坚强领导,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全面深化改革不断释放发展动力,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

  从外部环境看,世界经济整体呈现复苏回暖势头,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潮流。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进出口保持了稳定增长势头,同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贸易总额均实现增长。随着共建“一带一路”扎实推进,我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合作加快推进,成为我们外部经济环境的新亮点。

  总之,只要我们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就一定能够加快转入高质量发展轨道,迎来更加光明的发展前景。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此,要抓好6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

  第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要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各项工作,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要加大减税力度。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而且要简明易行好操作,增强企业获得感。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一些地方的好做法要加快在全国推广。

  第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要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要扩大金融市场准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发挥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投资、股权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作用。对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关方面和地方要抓紧研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转移等问题。对地方政府加以引导,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可以自筹资金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严格防止违规举债、严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帮助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纾困。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

  第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第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任何一项政策出台,不管初衷多么好,都要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考虑实际执行同政策初衷的差别,考虑同其他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艺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去产能、去杠杆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不能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对民营企业断贷抽贷。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改革督察工作,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专项督察,推动落实。

  第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不能成为挂在嘴边的口号。我们要求领导干部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并不意味着领导干部可以对民营企业家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而是要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各相关部门和地方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要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人民团体、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积极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改革创新。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一些错误说法要及时澄清。

  第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我们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为了惩治党内腐败分子,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坚决反对和纠正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行为。这有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这种情况下,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

  我说过,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希望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民营企业家要珍视自身的社会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长远发展之道。要练好企业内功,特别是要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一代民营企业家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人艰苦奋斗、敢闯敢干、聚焦实业、做精主业的精神,努力把企业做强做优。民营企业还要拓展国际视野,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形成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摘自《 人民日报 》)

 

 

习近平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强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组织动员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建功立业

王沪宁出席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日上午在中南海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做好党的妇女工作关系团结凝聚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关系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力量。要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把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促进男女平等,发挥妇女在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组织动员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在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参加集体谈话。

  习近平首先表示,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了。大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妇女事业和妇女工作作出了部署,完成了各项议程。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对大会的成功召开、对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表示热烈的祝贺。习近平表示,从大家发言中可以感到,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态度坚决、信心坚定。党中央对你们寄予殷切期望。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妇女工作。过去5年,妇联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联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深化妇联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我国妇女事业迈出新步伐、妇女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对妇联工作,党中央是充分肯定的。

  习近平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党的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引导妇女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增进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坚定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信心。要把思想政治引领贯穿于妇联开展的各种活动,引导妇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要多做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的工作,引导妇女坚定不移朝着正确方向和理想目标持续奋进。

  习近平指出,妇联要承担好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做好引领、服务、联系工作,要对标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要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富有女性特色的建功立业活动,最大限度调动妇女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是当前全党全国的重要任务,妇联组织应该在其中大有作为。要把握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针对性地做好联系妇女、服务妇女各项工作,把更多注意力放在最普通的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身上,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长期以来,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同时针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治理,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错误言论要及时予以批驳。妇联要主动作为,哪里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妇联组织就要站出来说话,依法依规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

  习近平指出,做好家庭工作,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是妇联组织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的重要着力点。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认真研究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推进家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引导妇女既要爱小家,也要爱国家,带领家庭成员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在促进家庭和睦、亲人相爱、下一代健康成长、老年人老有所养等方面发挥优势、担起责任。要引导妇女带动家庭成员,发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以好的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要帮助妇女处理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做对社会有责任、对家庭有贡献的新时代女性。要引导妇女发扬爱国奉献精神,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以行动建功新时代,以奋斗创造美好生活,在祖国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中实现自身发展,在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奋斗中赢得出彩人生。

  习近平强调,要以更实的举措推进妇联改革,深化基层妇联组织改革,转变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加大攻坚克难力度,确保改革在基层落地。要把联系和服务妇女作为工作生命线,成为妇女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娘家人。要加强妇联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高素质妇联干部队伍。要把作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畅通联系妇女的渠道。各级党委要加大重视、关心、支持、保障力度,重视培养妇女干部,重视妇联干部队伍建设,为妇女事业健康发展、为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代表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汇报了中国妇女十二大召开情况和做好妇联工作的考虑。全国妇联副主席黄晓薇、刘洋、陈化兰作了发言。

  丁薛祥、孙春兰、杨晓渡、陈希、郭声琨、黄坤明、尤权参加谈话。

 

(摘自《 人民日报 》)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严把标准公正用人拓宽视野激励干部

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6日下午就中国历史上的吏治举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严把德才标准,坚持公正用人,拓宽用人视野,激励干部积极性,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卜宪群就这个问题作了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强调,重视吸取历史经验是我们党的一个好传统。历史记述了前人的成功和失败,重视、研究、借鉴历史,了解历史上治乱兴衰规律,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了解昨天、把握今天、开创明天的启示。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更需要重视、研究、借鉴历史。这对我们丰富头脑、开阔眼界、提高修养、增强本领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指出,我国历朝历代都重视官吏选拔和管理,强调“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育才造士,为国之本”。我国古代吏治思想和做法既积累了丰富的治吏经验,也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其中有不少封建糟粕,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安排中国历史上的吏治这个题目,目的是了解我国历史上吏治的得失,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一些借鉴。

  习近平强调,要严把德才标准。德才兼备,方堪重任。我们党历来强调德才兼备,并强调以德为先。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干部在这些方面都要过硬,最重要的是政治品德要过得硬。选人用人必须把好政治关,把是否忠诚于党和人民,是否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是否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否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作为衡量干部的第一标准。同时,要加快干部知识更新、能力培训、实践锻炼,要把那些能力突出、业绩突出,有专业能力、专业素养、专业精神的优秀干部及时用起来。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公正用人。用人以公,方得贤才。公正用人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组织路线上的体现,应该成为我们选人用人的根本要求。公正用人,公在公心,公心归根到底是对党、对人民、对干部的责任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公正无私,公平对待和使用干部。公正用人,公在事业,要从党和人民事业出发选干部、用干部,坚持事业为上、依事择人、人岗相适。公正用人,公在风气,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住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做到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把政治生态搞清明。

  习近平强调,要拓宽用人视野。要打开视野、不拘一格,把干部队伍和各方面人才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发现人才、使用人才、配置人才。要多选一些在重大斗争中经过磨砺的干部,同时要让没有实践经历的干部到重大斗争中去经受锻炼,在克难攻坚中增长胆识和才干。要注重从各个方面选拔专业化人才,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专业结构。

  习近平指出,要激发干部积极性。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更好促进事业发展,激励干部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要在选人用人上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奖惩升降的重要标准,把干部干了什么事、干了多少事、干的事组织和群众认不认可作为选拔干部的根本依据,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同时要用科学办法进行管理,切实管到位、管到点子上,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习近平强调,要把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现在,“痕迹管理”比较普遍,但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文山会海”有所反弹。这些问题既占用干部大量时间、耗费大量精力,又助长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党中央已经对纠正这些问题提出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抓好落实。要控制各级开展监督检查、索要材料报表的总量和频次,同类事项可以合并的要合并进行,减轻基层负担,让基层把更多时间用在抓工作落实上来。

 

(摘自《 人民日报 》)

 

 

党务知识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有何区别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

  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是,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作为两种不同的惩戒措施,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需要在具体适用中予以准确把握。

  

两者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差别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

对象上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具体适用中,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基于这些不同,在立案过程中就存在党纪立案、政务立案以及党纪与政务同时立案的不同情形。

 

  两者在适用依据上存在差别

  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但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党纪与国法之间,不仅在于前者严于后者,更在于二者之间的互动,需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强调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同时,还要强调纪法贯通。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有时就涉及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如何匹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处分的同时,是否需要给予相匹配的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比如,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会受到党纪处分。所以,在实践中,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处分之间,轻处分一般没有匹配的问题。

 

  两者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差别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同级党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与此类似,政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只存在政务处分中,党纪处分中不存在。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有权给予其处分,但是两者不能同时作出处分。而党纪处分只能由具有处分权的党委或党组织作出,其任免机关、单位无权进行党纪处分。

 

  两者在权利救济上存在差别

  被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而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不仅没有时效限制,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政务处分的申请复审不仅有时效限制,还必须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党组织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而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

  除上述区别外,两者在处分主体、种类、执行等方面还存在差异。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既区别又联系,形成了党政明晰的惩戒措施。只有用好党纪规范,用足法律规定,才能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来源:共产党员网)

 

 

◆以案说纪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有效遏制了“四风”蔓延势头,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金色名片。但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复杂性,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一些地区和领域仍然突出,成为解决“四风”问题的“绊脚石”“拦路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必须下大气力重点突破和解决。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入推进作风建设,中央纪委日前对6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公开曝光。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原党组书记、主任刘忠诚等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作风漂浮等问题。刘忠诚等人在扶贫攻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中,没有考虑贫困人口分布客观实际情况,“一刀切”地将国务院扶贫办确认的贫困人口规模仅局限在国家级贫困旗县、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导致精准扶贫基础性工作不扎实、贫困户漏评率高。2017年9月,自治区扶贫办组织开展工作检查考核时,未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存在差距和路途较远等因素,致使检查考核方案脱离实际,同时在检查考核中未督促落实配备蒙语翻译、抽调熟悉业务的检查人员等要求,致使检查考核流于形式,检查考核结果不客观不实际。同时,自治区扶贫办还存在违规向扶贫基金会借款74万余元为职工发放福利、违规挪用公用经费为班子成员支付房租和公车补助、挪用234万余元扶贫专项资金等问题,刘忠诚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刘忠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职务,由正厅级领导职务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福建省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陈国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行动少落实差、仅以文件贯彻文件问题。2017年7月以来,莆田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部署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问题整改工作,并明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整改违规养殖影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陈国华既没有及时组织传达、部署有关工作,也没有及时有效督促落实。2017年11月,该局推进这项工作不力被通报批评后,陈国华仍没有按要求拿出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也未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落实。2017年12月13日,上级有关部门进驻该市检查,次日该局才照搬照抄上级文件下发工作方案,且该方案没有细化目标、任务、时限和具体措施。陈国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江西省抚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能华,市人社局原党组成员、医保局局长孔咏春等人贯彻执行中央精神和上级要求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问题。2017年12月,为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减轻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抚州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开始将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由家庭账户制度调整为门诊统筹制度,并安排市人社局牵头负责门诊统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徐能华、孔咏春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起草相关文件过程中不讲大局,仅站在本部门角度选择性执行文件、擅自取舍文件内容,且重大事项不报告、不说明,违反程序自行制定并于2018年2月9日下发了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不仅没有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反而会增加贫困人员医疗费用支出,与市政府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决策初衷相违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5月17日,该文件被要求停止执行。徐能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孔咏春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并调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有志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湖北省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负责人谌宏等人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等问题。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6年7月成立以来,当地群众反映“办证难、办证慢”问题一直较为突出,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进行核查处理,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现场办公会研究整改措施,市纪委派驻市房产局纪检组约谈了谌宏等人。但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重视不够,行动迟缓,一直未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谌宏等人漠视群众呼声,对这一长期诉求和意见消极应付,一味强调客观条件限制,拒不落实上级部门多次整改要求,反而擅自作出每天限号50个的受理业务决定,导致“办证难、办证慢”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出现“哪怕闲着,没有号,也不受理登记”的情况。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缺乏主动担当,行动上消极懈怠,对不动产登记中心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市房产局有关领导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态度消极、执行不力。谌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并降级;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辽宁省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原党组书记、主任顾强等人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不担当不作为、消极应付问题。2016年12月,大连市部分企业对某服务项目收费集体违法涨价,增加了群众负担,社会反映强烈。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党组对此没有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置,甚至错误认为物价局的事与发展改革委无关;在下属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后,仍然迟迟未作出明确决定。顾强等人缺乏主动担当作为,只是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没有及时安排部署,加上对物价工作不了解,态度不明确、所提意见不及时、处置不果断,致使当地其他同类企业跟风涨价,导致群众反映强烈、负面舆论持续发酵。在市领导十几次批示提出要求后,市发展改革委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及时积极采取措施阻止事态继续发展,取而代之的是反复请示报告,致使该问题拖延半年多时间未得到解决,造成了极其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顾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工作岗位;分管价格工作的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慈元堂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

  甘肃省财政厅农业二处原处长金中等人作风慵懒、工作拖沓问题。2017年7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支持甘肃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7月11日省财政厅收到通知。但金中等人作风慵懒、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不抓落实、只当“二传手”;时任分管副厅长杨之春等领导干部政治意识薄弱,官僚作风严重,履行领导职责不到位,跟踪抓落实不够,直到12月6日省财政厅才完成专项资金分配工作,致使中央财政下达专项扶贫资金在省级财政滞留了146天。省财政厅党组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金中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并被免职;杨之春被免职并调离省财政厅;具体经办人农业二处主任科员杨雪受到降职处理,降为副主任科员;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这6起问题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现,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这些受到处理的党员干部,有的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照本宣科、生搬硬套,行动少落实差,甚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的对群众呼声麻木不仁,对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有的不尚实干、不求实效,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作风拖沓,慵懒怠政,甚至弄虚作假;有的为发文而发文,文件照抄照转,检查考核搞形式、走过场、不求实效。这些党员干部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极为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首先是政治上的危害大,不仅贻误工作、劳民伤财,更从根子上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最终会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公信力,会像一堵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使我们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加强作风建设、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事关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政治高度认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主动性、自觉性,把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关键要落实好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近期,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明确了工作思路、工作重点、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长期任务,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以落实《工作意见》为抓手和契机,主动出击、积极作为,不左顾右盼、不等待观望,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采取有效有力的措施,撸起袖子加油干,以真抓实干作风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求出实效见真章。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坚持以上率下,教育引导、督促推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直面具体问题,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个人学习、调研检查、起草文件、开会讲话等各个方面,主动查摆、带头整改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行动释放信号、引领新风,以“关键少数”带动大多数党员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先行一步,率先垂范。要聚焦突出问题,把握共性、突出个性,强化“靶向治疗”。认真调研排查《工作意见》中指出的12个问题,从本单位看得见、抓得住的具体问题入手,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突破,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由易到难、逐步推进,决不搞“一刀切”,决不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以纠正整改推进,对查摆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和问题,要拿出有力措施、立行立改,咬住不放、持续用力,逐项整改并不断巩固整改成效,不达目的决不收兵,真正做到久久为功。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全力抓好《工作意见》落实。要主动积极履职尽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推动督促各级党委(党组)把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巡视巡察、谈心谈话、干部考核考察、述责述廉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要进一步畅通拓宽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深挖重大事件事故背后存在的、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加强与扶贫、生态环境、民政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并严肃查处相关重要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严格执纪问责,把严重影响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执纪问责的重点,严查严处,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行动体现决心;把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重点,在查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贪污腐败问题,又要审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并在审理报告中单独列明。要在精准上下功夫,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量纪处理,对一般性问题及时“红脸出汗”“咬耳扯袖”,防止小问题造成大影响;对确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全程监督,对工作不力迟缓、“走过场”“做虚功”“假把式”等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坚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问责。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抓作风的人自身要作风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自身做起,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带头排查和整改自身存在作风问题,在学懂弄通做实、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作表率,用好的作风推动、保障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扎扎实实成效。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作风建设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在新起点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再出发、再深化。“四风”问题流弊已久、积习甚深、根深蒂固,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相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更为顽固复杂、更为深层根本,整治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要时刻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以永远在路上的政治定力,以坚决执着的韧劲和恒心,在继续盯紧盯住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坚决防止问题反弹的同时,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突破攻坚,一刻不停歇地推动纠正“四风”工作向纵深发展,持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不断深化作风建设,把作风建设这张金色名片越擦越亮。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重要讲话精神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

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的工作方案

 

2018年11月29日,市纪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纪委工作部署,现就全系统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提出如下方案。

一、明确整治内容

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坚决整治领导干部打着“地方特产”幌子,利用职权,将管辖范围内高档烟酒、珍稀药材、天价茶叶、名贵木材、珠宝玉石、名瓷名画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作为媒介和资本,搞违规公款购买、违规收受赠送、违规占用、违规插手干预或参与经营等靠山吃山、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利益输送问题。

二、强化整治措施

(一)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对本单位涉及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及存在问题进行清理自查、纠正整改。各级领导干部要开展自查自纠,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作出报告。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纠正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在2018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自查自纠情况作出说明,隐瞒不报、拒不纠正的要从严查处。

(二)严肃执纪问责。紧盯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审查调查等方式,严肃纠正和查处其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不收敛、不收手,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绝不姑息。

(三)强化引导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收送名贵特产的纪法界限,深刻认识利用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的实质和危害,倡导清正廉洁的价值观。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运用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活动,切实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四)建立长效机制。严格、科学、精准、有效实施监督,健全发现和查处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边查边改、边整治边规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堵塞漏洞,规范此类特殊资源生产经营秩序,斩断利益链条,推动相关产业稳定发展,做到标本兼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时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本方案要求,立足本单位实际,研究部署、推动落实整治工作。坚持以上率下、带头整改,严格要求、加强督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二)落实监督责任。全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行监督责任,狠抓工作督促落实,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自查自纠、问题线索办理、建章立制等工作落实到位。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及时依纪依法查处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等行为。

按照市纪委要求,要及时上报初步结果。市药监局党组、市知识产权局党组,市计量质检院党委,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党组,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于2018年12月7日中午12:00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驻局纪检监察组。联系人:王磊,联系电话:63843116,内网邮箱:wl_jjz@gs.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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